醫院漏診骨折致患者麻木無感 醫院被判賠3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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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京醫院爲劉女士(化名)診治時,只查出她有橈骨骨折,沒查出尺骨骨折。記者2日獲悉,市二中院終審判決望京醫院賠償劉女士近3000元。

醫院漏診骨折致患者麻木無感 醫院被判賠3千

2009年2月,劉女士到中國中醫科學院望京醫院就診後,被診斷爲“左橈骨遠端骨折”,醫院給予手法復位,低溫熱塑板外固定。隨後又進行手法整復,改夾板外固定。同年4月23日,劉女士到另一家醫院就診,被診出尺骨頭掌側移位,觸診橈骨小頭未脫位,手指無麻木感。

2009年12月,劉女士訴至一審法院稱,自己因手腕橈骨骨折住院,現橈骨基本對位,但因望京醫院治療不當,而造成尺骨骨折。故請求判令望京醫院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6萬餘元。

望京醫院辯稱,醫院對劉女士的診療行爲符合診療常規,盡到了應盡的注意義務,劉女士目前的損害後果並不存在。

一審法院審理期間,委託相關鑑定機構對病例進行了司法鑑定,結論爲:醫院對患者的診斷欠確切,遺漏了左尺骨莖突骨折的診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患者對自身病情的充分認識,使患者誤認爲其左尺骨莖突骨折爲醫方手法整復造成的。患者目前狀況主要與其原始損傷程度嚴重密切相關,與醫方存在的不足無明確因果關係。

一審法院判決望京醫院賠償劉女士近3000元,雙方不服均上訴。

市二中院認爲,根據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意見,雖然劉女士目前狀況與醫院的診療行爲不足無明確因果關係,但一審法院考慮到醫院在對劉女士的醫療過程中存在漏診的醫療過錯行爲,使劉女士誤認爲其左尺骨莖突骨折爲醫方手法整復造成,引發了本案糾紛,醫院應對劉女士的合理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結合本案具體情況,酌情確定的住院費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項目及數額並無不當。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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