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在醫院自殺身亡 醫院被判擔責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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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間自殺身亡,醫院是否該擔責?近日,二七區法院對一起精神病患者跳樓自殺的案件作出判決,鄭州市某精神病醫院被判承擔七成賠償責任。
去年10月20日,53歲的邱某因抑鬱症到鄭州市某精神病醫院住院治療。去年11月4日7時許,家屬發現病人情緒不穩定,因醫生尚未上班,家屬便緊緊看護着病人。醫生上班後,家屬與病人一起找到醫生,但醫生以查房爲由讓其在外面等待。此後邱某在走廊和大廳裏來回走動或蹲在地上,不斷做出一些傷人或自殘的舉動。其間,家屬又多次找醫生,希望對邱某採取一些措施,未果。當日9時20分左右,邱某突然從住院部大樓跑至門診大樓3樓平臺翻越欄杆墜地,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病人家屬認爲,院方在患者病情出現反覆、可能危及生命的情況下,未採取任何治療措施,最終釀成悲劇,遂請求法院判令該醫院賠償損失348600元。
二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鄭州市某精神病醫院與病人家屬簽訂住院合同書,並接收邱某住院治療後,已與患者之間形成醫療合同關係。醫院在與家屬簽訂的住院合同書中雖約定“患者住院期間,其監護權不發生轉移,仍由其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醫院不承擔監護義務”,但該條免除醫院責任、加重患者一方責任的規定爲格式條款,應爲無效。由於被告某精神病醫院管理上的不作爲與邱某死亡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對邱某死亡後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鑑於邱某從門診樓墜落前由其家屬陪護的實際,故可以相應減輕醫院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院方擔70責任,死者邱某承擔30責任。判決鄭州市某精神病醫院賠償邱某家屬精神撫慰金20000元、死亡賠償金254727.2元、喪葬費10000元,共計2847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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