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隱瞞病史就醫死亡 醫院承擔30%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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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記者從蘭州中院獲悉,一起病人隱瞞病史就醫而引發的醫療官司有了最終結果。
2006年6月13日,蘭州市民小夢(化名)因左腿行走無力到蘭州的某醫院就診,經診斷爲多發性腔隙性腦梗塞,6月14日,小夢被收入該院神經內科進行對症治療。在醫生詢問時,小夢否認自己有糖尿病史,醫院便按照常規方法,在治療過程中使用了5%葡萄糖液體,儘管小夢在輸液後的體查中血糖值數偏高,但由於他否認病史在前,相關醫護人員及醫生也沒有再次查看體檢報告單,繼續按原方案治療。
當小夢病情略有加重時,並未引起醫護人員過多重視,直到6月17日下午,小夢病情再次加重,護士這才查看病例,主治醫生等也積極採取措施,但小夢的病症卻未見一絲好轉,過了沒多久就因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當此案訴至城關區法院後,醫院申請委託甘肅仁龍司法物證鑑定所就“醫療行爲與小夢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該院醫療行爲是否有過錯”進行鑑定,結論顯示:“醫療行爲與小夢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詳細原因因未進行屍體解剖無法做病理分析,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對化驗單未引起足夠重視,其前期治療行爲存在一定的過失。”
小夢家屬對該份鑑定提出異議,法院隨後委託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鑑定中心進行了重新鑑定,二次鑑定結論爲:“醫院早期忽視了小夢糖尿病的存在,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小夢繫自身疾病導致其臟器功能衰竭死亡,醫院的醫療過錯並不能導致患者死亡。”
城關區法院綜合鑑定報告的結論,作出由醫院承擔30%賠償責任的判決。但醫院卻提出“既然報告中寫明死亡原因與醫療行爲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那麼醫院就不該承擔三成賠償責任,院方向蘭州中院提出上訴。
蘭州中院對案件進行二次審理後認爲,儘管患者在就醫時否認了自己的糖尿病史,但醫院負有最高注意義務,違背了醫療水準和未盡到最高注意義務的醫療行爲就是醫療過失行爲。依據鑑定結果,醫院的過錯雖不能直接導致患者死亡,但對患者病情發展具有輕微責任。據此維持了“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的一審宣判。(許沛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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