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毒害食品或終身禁入行 來歷不明畜禽禁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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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昨天經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二審,二審稿恢復了此前徵求意見稿中“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條款。此外,本市擬規定不得收購來歷不明的生豬等畜禽,也不得接受他人委託進行屠宰加工。

生產毒害食品或終身禁入行 來歷不明畜禽禁收購

生豬來歷不明不得收購加工

“吃豬肉等於自殺”的網絡傳言讓食品安全問題再次成爲焦點。鑑於畜禽屠宰這個環節容易出現問題,昨天提交的二審稿中吸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此前的建議,擬新增規定“生豬及其他畜禽屠宰企業應當建立穩定的貨源基地,並按照有關標準規範養殖行爲,記錄養殖者、防疫、檢疫、飼料等相關信息,並按照操作規範實施屠宰加工;不得收購無固定養殖基地或者無法追溯來源的生豬及有關畜禽,或者接受他人委託進行屠宰加工。”

生豬屠宰企業如違反上述規定,將被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將被責令停業整頓,其主要負責人還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毒食品”或終身禁入

二審稿還恢復了一審稿刪去的兩條“重量級”處罰性措施,加大了信用懲戒力度。一是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作爲法規參與制定者和普通消費者,我非常希望這一條可以通過。”市人大財經委有關負責人坦言,有人認爲“終身禁入”的懲罰過於嚴格,“但我認爲,如此傷天害理罰不爲過”。

另一恢復的條款是“問題產品區域退市”。二審稿規定,“必要時,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相關企業、區域生產的同類食品採取相應的臨時控制措施”。爲了防止“連坐”效應被無限放大,二審稿同時要求,相關部門應當在食品安全風險消除後及時解除風險警示和臨時控制措施,並向社會公佈。

小作坊加工准許證有效期增至3年

二審稿吸收了市人大財經委此前的建議和意見,特別增加了對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的規定,要求其應當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並具備相應的生產加工和衛生設備、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要求。同時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准許證的有效期由1年改爲3年。

與一審稿相比,二審稿還規定由市質監部門組織編制全市的指導目錄,並明確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條件和要求,而不再是此前的由各區縣自行制定。而生產加工食品的具體品種目錄仍由各區縣政府編制。(姜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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