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檢法:證明食品摻入違禁物 可直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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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麪粉行業老大“五得利”,被曝出涉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硼砂,隨後檢測後沒有發現添加硼砂。這樣的食品安全“羅生門”,今後不會在浙江出現了。

浙江公檢法:證明食品摻入違禁物 可直接定罪

昨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廳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今後只要證明食品中摻入了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質,則不需要另行鑑定,直接定罪追究刑責。

製假者用上了高科技

問題食品難以檢測出問題

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案件,三年來在浙江呈逐年高發狀態。

浙江高院刑二庭負責人吳國寶介紹,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浙江法院共審結危害食品、藥品安全一審刑事案件149件,判處被告人共計261名。其中,2010年16件,判處27人;2011年36件,判處71人;2012年1至8月97件,判處163人。

浙江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副總隊長丁仕輝說,去年,全省公安機關共偵破食品藥品犯罪案件214起、抓獲犯罪嫌疑人487名,同比分別上升282%和296%;今年1至8月份,又破獲食品藥品犯罪案件1902起、抓獲犯罪嫌疑人3527名,分別是去年全年的8.9倍和7.2倍。

儘管打擊力度加大,但目前涉案的食品、藥品涉及面廣,影響大,幾乎涉及老百姓日常生活方方面面。而且製假、販假團伙的反偵察能力也在日益加強。不少製假者已經用上了高科技,爲對抗食品的檢測,藉助科技手段研製出檢測“合格”的食品,作案手段很具隱蔽性。

此外網絡售賣、快遞運輸已成爲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重要銷售、流通手段。由於互聯網監管相對薄弱,網絡廣告、網站宣傳、網店兜售已成爲犯罪分子重要的銷售平臺。

只要摻入違禁物

不需鑑定就可定罪入刑

對於食品、藥品安全案件的偵辦,省高院和公安廳方面均談到了對有害物質和非法添加物檢測的困惑。

浙江省公安治安總隊副總隊長丁仕輝說,在檢驗鑑定方面,由於食品種類和添加物不明以及種類繁多,實踐中檢驗無門以及無法檢出有毒有害物質,導致案件無法偵辦的情況比較嚴重。

吳國寶認爲,浙江各地查處的部分在食品生產過程中違法添加有毒有害工業原料案件,提取的食品送檢後無法檢驗出對應物質或有毒、有害成分,若因檢測不到有毒有害物質就不予打擊,明顯與該項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和當前人民羣衆的迫切要求不符。

因此,浙江公檢法三部門達成共識,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國家行業主管機關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質,或者銷售明知摻有國家行業主管機關明令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質的食品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行爲人在食品中摻入國家行業主管機關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質的,對涉案食品不需由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可直接以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認定。

量刑標準

情節嚴重

一般不能緩刑或免刑

由於《刑法修正案(八)》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增加規定了“有其他嚴重情節”和“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量刑情節。浙江這次也對怎樣算情節嚴重予以了明確。

浙江規定,生產、銷售假藥或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或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涉案金額五萬元以上以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爲“有其他嚴重情節”。

涉案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生產、銷售的假藥和有毒、有害食品被使用或食用後,造成重度殘疾、三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等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爲“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這一類案件,一般不適用緩刑或免刑。

同時,對於公衆深惡痛絕的“地溝油”和“問題膠囊”,這次也被明確界定爲犯罪行爲,將追究刑事責任。(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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