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小馬路邊擬立法準定點定時擺臨時食品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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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公佈《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草案修改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修改稿》相比此前意見稿新增了允許定點定時擺攤的條款,即在規定時段內,食品攤販在臨時指定的城市非主幹道兩側經營,不會被認爲是“亂擺賣”。

粵小馬路邊擬立法準定點定時擺臨時食品攤點

非主幹道兩側允許“定點定時擺攤”

什麼是臨時性指定區域?《修改稿》第21條規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劃定區域外,根據食品攤販就地發展或者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等情況下,在城市非主幹道兩側臨時指定一定路段、時段供臨時性指定區域攤販經營。

《修改稿》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劃定區域、臨時指定區域攤販集中經營區域、路段和時段的規劃設置、具體位置、攤位數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過於分散的食品攤販不利於監管,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市容市貌。近幾年來,我省各地均在食品攤販劃定集中交易的市場方面有一定的經驗,食品攤販進入指定場所(區域)或集中交易市場經營有利於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加強監管。

定點定時外的才歸城管管

《修改稿》明確了鄉鎮政府或街道辦與城管部門的職能劃分:劃定區域攤販、臨時指定區域攤販由經營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依法管理;劃定、指定的區域、路段和時段以外,以肩挑販賣、活動攤架或者各種車輛從事食品銷售、食品現場製售、佔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流動食品攤販違法經營食品的行爲,由城管部門依法查處。

對食品攤販實行登記卡制度

修改稿規定,對食品攤販實行登記卡制度,由經營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實行登記管理,取得登記卡的,即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劃定區域的攤位實際可容納數,按照抽籤、搖號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予以安排,並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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