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爲醫生多點執業立法 取消第一執業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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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扎堆大醫院、醫療機構優秀醫生不足……對於這些“看病難”的問題,深圳將率先制定統領醫療服務全局的地方性法規進行保障。26日,深圳市人大和市衛計委對《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解讀。會上,此次《條例》最大的焦點莫過於醫生多點執業。據悉,深圳將從法律上保障醫生多點執業的權利,執業範圍中也不再有第一執業地點的限制。

深圳擬爲醫生多點執業立法 取消第一執業地點

財政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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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支出所佔比例不低於8%

爲確保羣衆享受優質的醫療服務,推動醫療服務向普惠、多元化、個性化發展,《條例》規定:“市、區政府地方性財政支出總額中政府衛生支出所佔比例應當不低於8%,應當根據衛生事業發展特點和行業管理需要,制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建立健全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

解讀:深圳市衛計委副主任許四虎說,持續穩定的財政投入是基本醫療服務實現普惠性的基礎,《條例》以確定的財政投入比例規定,確保醫療服務事業財政投入目標的實現。

與國家平均水平和國內其他城市相比,深圳之前的財政投入比例偏低,制約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根據市衛計委的統計,2009年—2013年,深圳衛生支出佔財政支出的比例分別爲3.8%、3.4%、4.9%、6.6%和6.2%,低於8%的比例。而與其他城市相比,衛生支出的比例也明顯偏低。“比如2011年,廣州衛生支出佔財政支出的比例爲5.7%,成都爲5.8%,西安爲6.8%,廈門爲7.9%,杭州爲8.7%,哈爾濱爲18.3%,濟南爲7%,而深圳只有4.9%。”許四虎說。

多點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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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不再有第一執業地點限制

醫生多點執業是深圳醫改重點的方向,早在多年前,深圳已試點醫生多點執業,但由於種種原因,進展緩慢。而醫生多點自由執業的方案也在2013年9月被撤回。

此次《條例》規定:“在深圳執業的醫生,應當向深圳市醫生協會申請辦理執業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後,可在深圳範圍內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依法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地點在深圳外的《醫師執業證書》,且具有副高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職稱的醫生,經深圳市醫師協會備案,可在深圳範圍內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解讀:深圳市衛計委政策法規處副處長陸鈺萍說,此次立法的突破在於醫生執業不再有第一執業地點,從法律上保障了醫療機構和醫生都是一個平等的主體。在深圳註冊的醫生,可以在深圳範圍內任何一家醫療機構執業。但是,醫療機構應當與醫生就工作時間、薪酬待遇、發生醫療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承擔、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等事項進行書面約定。

雖然在法律上保障了多點執業的合法性,但陸鈺萍坦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存在問題,“多點執業能不能實現,仍需要看醫療機構與醫生之間的協商。”不過,立法上的保障契合了未來醫改的方向。

記者發現,即使不再有第一執業地點的限制,但醫生與醫療機構之間簽訂合約或勞動合同時,多會受到醫療機構的限制,大多數公立醫院醫生仍是“單位人”,“單位人”要不再受醫療機構的制約,必須先跳出體制。而在按崗位管理的港大深圳醫院,醫生與醫院簽訂合約時,醫院明確規定醫生不能多點執業。相對應的,《條例》也並未規定醫療機構在多點執業方面需要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由此可見,此《條例》的規定對改變目前多點執業的現狀,尚未有實質性舉措。

分級診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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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門診接診標準最高罰10萬

《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分級診療體系,明確不同層級醫療機構的責任分工和醫療機構間的轉診標準和流程,形成基層首診、分級診療、雙向轉診的合理就診秩序。而且普通門診按照預約、掛號的順序依次就診。急診根據患者病情的嚴重程度安排就診次序。二級、三級醫院的專家和專科預約掛號,應當優先安排基層醫療機構、全科醫生轉診的患者。

此外,醫療機構應當依據門診醫生類別和專業的特點安排每日接診患者的人數,保障每位患者的合理就診時間。醫療機構超出規定的門診醫生接診量標準安排門診醫生接診的,將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處以上一次罰款金額兩倍的罰款,最高可處以10萬元罰款,並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處以兩萬元的罰款。

解讀:陸鈺萍說,爲了解決患者看病扎堆大醫院的難題,實現分級診療,《條例》並沒有出臺一些強制性的措施硬性規定患者首診去社區,而是通過價格槓桿進行引導,“比如按醫療機構的層級,逐級提高高層級醫療機構的收費標準,提高患者在基層醫療機構就診的社會醫療保險支付比例,降低患者的自費比例,引導居民分級診療等。”她表示,此次關於分級診療方面還是比較謹慎,若強制性推進的話,社會民意不會支持。

醫療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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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購保險可有效轉移風險

按照《條例》,醫療機構開展執業活動,應當購買醫療責任保險。而且醫療機構與醫生書面約定因醫生執業過錯發生的醫療損害賠償,醫生需承擔賠償責任的,醫療機構可與醫生就購買醫療責任保險保費的分擔比例進行約定。

解讀:陸鈺萍說,要求醫療機構購買醫療責任保險能有效轉移醫療風險,也是國際通行做法。《條例》將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作爲處理醫患糾紛社會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環節,要求醫療機構應當購買醫療責任保險,並要求保險公司參與醫患糾紛的調查、評估、協商、賠付等過程,減少醫患雙方的正面衝突,從而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未來深圳醫生可能會走向自由執業,執業風險將由個人承擔,將由個人購買醫療責任保險。”陸鈺萍說。不過,此次《條例》並沒有細化具體到醫療機構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保費多少,以及醫療機構和醫生保費的分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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