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規定嚴重損害健康和致死食品須緊急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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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規範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經營和退市食品處置行爲,嚴格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6日就《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徵求社會意見,意見反饋截至2014年9月5日。

我國擬規定嚴重損害健康和致死食品須緊急召回

廠家知悉風險24小時內提交召回計劃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意見稿規定,食品召回分爲緊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其中,食用後可能導致死亡或者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需要予以緊急召回。

意見稿指出,對於緊急召回,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相關風險後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召回計劃,同時立即實施召回。食品生產者應當通過提供在線諮詢網址或者諮詢電話等方式,解答各方諮詢,並在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上公佈實施召回的相關情況,供公衆查詢。

賣家發現食品可能有害應封存庫存產品

在停止食品經營方面,意見稿要求,食品經營者不得僞造、塗改或者虛假標註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於《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範圍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並封存庫存產品,通知相關食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停止銷售和消費相關問題食品。

違規網店未停業網上商城或被停業

此外,意見稿還對法律責任予以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問題食品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處罰,並依法及時予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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