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剖宮產後嬰兒夭折 醫院一審判賠5.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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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剖宮產後嬰兒不幸死亡,家屬將醫院告上法庭索賠12萬元,稱醫院未盡到告知責任。29日,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據劉女士訴稱,2009年2月,她在孕檢時發現血壓升高,尿中有蛋白,爲保胎,懷孕33周的她到鄭州某醫院就診。後該醫院以先兆子癇收其入院,入院時醫生給她做了彩超,告知胎兒很好。第二天,該醫院醫生即爲劉女士做了剖宮產手術。不幸的是,新生兒出生後即死亡,而劉女士也因剖宮產後血壓未下降,經治療後纔出院。
劉女士夫婦認爲,醫院未進行合理告知、未進行合理治療,致使胎兒早產夭折,醫院應對其所受傷害及新生兒死亡承擔全部責任。遂將該醫院告上了法庭,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2萬餘元。
後經司法鑑定,醫院的過錯參與度係數爲20%~30%。
劉女士因本次事故支付的醫療費、鑑定費、營養費等共計14.9萬元,該醫院應承擔25%的賠償責任,即3.7萬元。據此,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劉女士夫婦各項損失共計5.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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