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醫療特區立法:患者有權查閱複印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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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醫療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外國法人可以獨資辦醫,醫療機構不分所有制平等對待
羊城晚報訊記者李天軍報道:26日上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召開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立法情況介紹會。該稿在社會辦醫、醫療機構主體資格和執業登記、醫師多點執業、醫療責任保險等方面,結合深圳實際作出了一些突破,如明確外國法人不僅可以合資辦醫,更可以獨資辦醫;醫師可以像香港一樣多家醫院執業。據羊城晚報記者瞭解,目前在深圳尚無外國法人獨資開辦的醫療機構,僅有兩家港人獨資醫療機構。
衛生支出佔比提高
深圳市衛計委副主任許四虎在會上介紹了有關情況:作爲我國首部醫療法規,《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採取特區立法,有利於條例創新。關於資源配置,深圳的衛生支出佔財政支出比例偏低,2012年國家層面是6.65%,深圳市則是6.6%。2011年副省級城市衛生支出的比例,寧波爲5.1%.,濟南爲7.1%,均高於深圳,意見稿由此規定:衛生支出佔市區地方財政支出比例應當不低於8%。
深圳的醫療資源嚴重不足,這個問題怎麼解決?意見稿明確提出了醫療機構不分所有制,在醫療服務准入、醫保定點、職稱評定、等級評審、科研立項及專科評審等方面享受平等對待的基本原則,也就是不分“正規軍”或“民團”。再者,全面放開醫療市場,外國法人不僅可以舉辦合資、合作形式的醫療機構,還可以舉辦獨資醫療機構。第三,制定深圳醫療機構標準。
醫患和解法院確認
醫師尤其是優秀醫師嚴重不足,怎麼辦?許四虎說,意見稿明確規定了醫師多點執業制度,在深圳註冊的醫師,可以在深圳任何一家醫療機構執業。這是借鑑西方及香港醫師執業管理經驗。
至於解決醫患糾紛,意見稿規定:自行協商、人民調解、仲裁和訴訟,是解決醫患糾紛的四種途徑,一旦雙方和解,應當到人民法院進行確認,同時要求醫療機構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對門診醫師每日接診人數進行限制。
意見稿還明確了患者的權利義務,明確患者有查閱、複印病歷資料的權利,患者家屬有在法定時限內移送死者屍體的義務;對於患者死因有異議或死因不明的,明確了醫療機構和患者近親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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