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武寧:醫療法規將是重塑醫患信任良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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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執業時應購買醫療責任保險;患者享有查閱、複印、複製病歷資料的權利,昨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草案)》多處規定涉及醫患關係處理,明確處理醫患糾紛的四種途徑,即自行協商、人民調解、仲裁和訴訟。(2月28日南方都市報)
“一個社會也許什麼都可以失去,但不能失去信任醫生的能力”。曾幾何時,醫鬧、傷醫事件頻發,2012年達到1865件,2013年1-8個月,全國傷醫事件達到了2240件。當醫生、護士都成爲社會弱勢時,無疑,醫鬧、傷醫事情已成爲社會性病症,需要通過相應法規來維護醫院的正常秩序、保護醫護人員安全。
事實上,對醫護人員職業安全保護,社會職能部門對醫療機構秩序與醫護人員的安全保護舉措,一直都沒有停息。2013年,國家衛計委和公安部就聯合出臺了《關於加強醫院安全防範系統建設指導意見》,要求加強醫療機構人員保護建設。雖然安全防範措施有了,但患者對醫生缺乏信任,導致醫患衝突的事情仍在斷續上演。如:近日河南睢縣中醫院急診內科黃姓醫生遭圍毆,死者家屬揚言讓醫生喝尿,再次引發廣泛關注。因此,建立醫療法規既依社情更順民意。
可以說,深圳擬出臺首部地方性醫療法規,就是針對醫療行業中亟待規範和解決問題進行立法,其中,重點對緊張的醫患關係制定了細化和更具操作性的規定。既有對患者享有權利的確認,患者可以查閱、複印、複製病歷資料;可以封存病歷資料和檢驗樣本。也明確了應當承擔的義務,患者近親屬應在法定時限內移送死亡患者屍體,對患者死因有異議或者死因不明的,應通過“自行協商、人民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途徑來解決醫患糾紛。而對門診醫師每日接診人數進行限制,更是以法律形式對醫生休息權予以保護。
由此可見,這部醫療法規從法理上來說,就是依據社會生活積累的普遍性而固定下來的社會規範,通過調整人們對醫生的信任觀念來作用於人們行爲,不僅將醫患雙方權益納入了法律的調整範圍,而且通過對醫患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增強了患者對醫生信任,提高了醫生職業安全感,體現了法律追求“良性循環”的目標。
坦率說,保護良好醫療環境,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是社會共識。然而,醫療資源的不足,醫療技術的發展,都是造成醫患矛盾的誘因。對此,《條例》不僅專章規定財政投入、醫療用地等醫療資源配置與保障,而且允許執業醫師多點執業,個人可在深圳投資舉辦醫療機構。是適用法律形式紓解看病難問題,對緩解優質醫療資源緊缺具有重大意義。
值得關注的是,擬出臺的《條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應當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取消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職能;要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行業誠信服務體系;對醫院違法違規最高可罰30萬元。這不僅通過法律強化醫療行業自律,更依靠具體機制和法律,對醫療行業進行規範。作爲調整社會秩序、健全社會保障的法律機制,《條例》通過明確在就醫時哪些是得到保護的、哪些是要進行限制、禁止的,讓患者明確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使得就醫、行醫行爲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既是重塑患者醫生信任關係良藥,更是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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