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規定: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任何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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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官方28日對外透露,2013年2月1日起實施的《湖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了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的權利,並規定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醫療糾紛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據介紹,2011年湖南省333家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共發生醫療糾紛3984起,大部分糾紛雖得到合法合理地解決,但也有少數患者或其家屬採取聚衆鬧事、傷害醫務人員等非法手段表達訴求。
爲有效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維護醫療秩序,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辦法》中包括了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鼓勵實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積極預防醫療糾紛、依法處理醫療糾紛等四個方面的內容。
湖南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唐世月表示,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是此次《辦法》出臺的重要目的之一,以平衡醫患雙方權利與義務。
在醫療過程中,患者具有知情權、諮詢投訴權及享受安全醫療服務的權利。同時,患者在醫療過程中也應承擔一定的義務,需遵守醫療秩序,尊重醫務人員;如實向醫務人員陳述自己的病情、病史,配合醫務人員診斷檢查治療和護理;按照規定支付醫療費用;不能強行要求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職業範圍的醫療行爲。在糾紛過程中,患者有權向醫療機構提出自己的意見,可自主選擇解決這個糾紛的途徑,有權與醫療機構共同封存病例資料。
《辦法》在第23條中也明確規定了患方四類禁止性行爲,即主要爲損毀醫療機構的設備設施,侮辱、威脅、毆打醫務人員,在醫療機構拉橫幅、張貼標語、堵門、佔據通道等擾亂醫療秩序的非法行爲。
同時,《辦法》強調依法處理醫療糾紛,明確各部門職責及醫療機構醫療糾紛處理責任,還指出醫療糾紛解決途徑,醫患雙方可以採取協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行政調解、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訴訟等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唐世月介紹,爲保障調解的公平公正,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任何的費用,所需的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工作人員的補貼、調解工作場所以及設施等都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財政統籌安排解決。
《辦法》還強調了實行醫療責任保險對於分散醫療機構醫療風險的作用,是妥善處理醫療糾紛的重要舉措。爲了防止醫療機構將醫療責任保險費用轉嫁給患者,《辦法》規定,醫療機構不得因投保醫療責任險,提高醫療收費標準或者變相增加患者負擔。(劉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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