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刪“醫鬧”一詞緩解矛盾 堵醫院拉橫幅將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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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備受關注的《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第三次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第三次掛上省政府法制辦官網公開徵求公衆意見,期限至本月30日。《意見稿》提出,萬元以下醫療糾紛患者可以自行解決,經司法確認後,人民法院可強制執行“調解協議書”內容。爲了更好地緩解日益緊張的醫患矛盾,《意見稿》改用更規範的條例語言,甚至去除了“醫鬧”這一歧視性稱呼。

粵刪“醫鬧”一詞緩解矛盾 堵醫院拉橫幅將受罰

萬元以下可協商解決

《意見稿》提出,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萬元以下的,自行協商解決;賠付金額1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自行協商處理。據瞭解,廣東各級公立醫院2010年報告醫療糾紛2.5萬到3萬件,其中超90%的醫療糾紛是通過醫患自行協商“私了”。

然而,這種私了方式普遍得不到認可,患者多持不信任態度,認爲是“醫醫相護”。很明顯,意見稿的此項規定將醫療糾紛賠償引向法制化軌道。

除了以往常用的患者與醫院自行協商、行政調解和司法訴訟途徑外,《意見稿》還提供了另一解決渠道———醫調委調解,並規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當地設立醫調委,縣(含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當地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醫調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記者瞭解到,目前,佛山、珠海、潮州等地已經成立市級醫調委,其中佛山、珠海是由政府出資購買服務。省醫調委也已於去年6月成立,並在廣州市設有工作站。

患者可複印病歷資料

《意見稿》此次修改還對病歷資料書寫保管作了嚴格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不得丟失、隱匿、僞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人有權複印或者複製門(急)診病歷、入院記錄、體溫單等病歷資料。複印或者複製時應當有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人在場。

此外,發生醫療糾紛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啓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調解協議可強制執行

前兩版徵求意見稿吸收了各方意見,設立“醫調委”。在新版《意見稿》中,醫調委的全面調節作用得到進一步強化。新版《辦法》規定:“在醫療糾紛發生時,醫調委也可以主動調解。但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則不得調解。”而舊版《意見稿》只規定了醫患雙方可以申請醫調委調解。這一改動,讓醫調委在醫療糾紛發生時能更主動地參與醫療糾紛調解,促使醫療糾紛更快解決。

《意見稿》還明確規定:“雙方當事人同意對人民調解協議書進行司法確認的,醫調委應協助當事人進行司法確認。經過司法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使調解協議更具法律效力,使糾紛中受損失一方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法律的保障

針對患方措辭更規範

除了對醫療糾紛預防和解決機制的條例的改進以外,《意見稿》在醫療救助工作接受社會捐助方面的條例也做了完善。其規定,醫療機構或者醫調委接受捐助後,應當每半年一次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捐助、資助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而在患方違規違法行爲的列舉中,記者在《意見稿》的最後注意到了一個較爲特別的改動。舊版《意見稿》此條例中將患方的違規違法行爲統稱“醫鬧的法律責任”,而新版中則去除了“醫鬧”一詞,改爲“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這或許是考慮到“醫鬧”一詞略顯偏頗,《意見稿》頒佈本身就是爲了更好地緩解日益緊張的醫患矛盾,因而改用更規範的條例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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