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產婦生子脾臟被切除 醫院有過錯被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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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1日,原告匡某進入被告某醫院待產。在進行體檢後,被告對匡某行剖腹取胎術,順利取出一女嬰。因子宮收縮欠佳,被告醫生對匡某予以手按摩子宮,術中清理盆、腹腔時發現腹腔內有少量不凝血,遂通知外科醫生查看病情,考慮病理性脾破裂出血,決定對匡某行剖腹探查術,根據術中病理情況,再決定術式。
原告家屬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名並註明“同意剖腹探查術”。當日5時15分,匡某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術,術中被告行脾臟切除術。術中及術後,被告均未告知原告及其家屬,亦未取得原告及其家屬的書面同意。
4月2日,匡某在進行彩超檢查後發現脾臟已被切除。因脾臟被切除,原告已構成六級傷殘。訴訟中,經被告申請對因果關係進行司法鑑定,結論爲:醫方術中操作不當,未充分履行醫療告知義務,存在明顯過錯,與患者脾臟切除的損害後果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法院審理認爲,導致原告脾臟破裂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在對原告實施剖宮產手術過程中操作不當所致,同時被告在對原告行脾臟切除術時未將其醫療行爲告知原告及家人,亦未取得原告及家人的書面同意,被告的醫療行爲存在過錯。因原告存在妊娠期脾臟瘀血性改變,酌定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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