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順道買菜 出了意外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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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回家順道買菜 出了意外算工傷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根據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可認定爲工傷。據悉,本規定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同時,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下班途中順路在菜市場買菜發生事故,也可以認定爲工傷。但是他強調順路買菜的路線要確定在“合理”範疇。

職工上下班如何確定工傷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昨日出臺的《規定》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四種情形爲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四種情況分別是:(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爲了更好地保護因工外出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只要不是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爲工傷。

下班買菜出事爲何算工傷

另據《規定》第六條有關內容,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等四種情形下發生事故的,可認定爲工傷。

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對“合理時間”和“上下班途中”等概念加以解釋。“這個合理時間可以說比較寬泛,用我們的話來講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後,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峯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我們認爲這些都屬於合理時間。”

而“合理路線”所包括的範圍也較爲廣泛。趙大光舉例說道,“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後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線,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必需的活動呢?我們認爲都應當包括在內。所以理解這一條規定,我們要抓住一個關鍵詞就是‘合理’。”

工傷爲第三人所導致如何索賠?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根據該條規定,工傷職工可以分別按照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要求侵權賠償和享受工傷待遇。

對此,趙大光表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傷害,工傷保險責任承擔問題是我們司法解釋的另外一個重點。“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傷害的,受害者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由第三人(致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主張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兩種權利都是有的。至於怎麼選擇,恐怕要由受害方根據他的意願來作出選擇。”

按照這一立法精神,《規定》第八條明確了三種處理方式。

按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注

工傷認定難在哪兒?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隨着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工傷保險參保範圍進一步擴大,參保人數不斷增加,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呈進一步上升的趨勢。相關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解決糾紛的難度日益增大。

“例如,工傷認定中勞動關係交叉的處理問題;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長;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如何銜接處理等等。”孫軍工表示,出臺本規定,有助於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行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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