腫瘤診斷爲咽喉炎輸液致人亡 醫院賠償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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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感覺咽喉不適到婦幼保健院就診,醫生診斷爲咽喉炎並開具醫囑由護士執行,輸液到一半時競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死者譚學因患有細胞瘤,後期可導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後譚學父母把樂業縣婦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損失37萬元。6月19日,經廣西百色市中級法院多次細心調解,樂業縣婦幼保健院賠償9萬元。

腫瘤診斷爲咽喉炎輸液致人亡 醫院賠償9萬元

2010年11月15日8時,廣西樂業縣同樂鎮豐洞村大豐屯的譚學因咽喉不適,在母親樑玉陪同下自己走路到被告樂業縣婦幼保健院看病就診。當時譚學神志清醒,能隨便說話,沒有很明顯的臨牀表現。當班醫生診斷譚學患咽喉炎,開具署名臨時醫囑。後由當班護士執行醫囑。9時護士給譚學進行皮試,並靜脈滴注第一瓶藥物0.9%氯化納100mL+炎琥寧80mg。9時15分護士查看皮試結果。9時20分護士給譚學靜脈滴注第二瓶藥物5.0g氨苄青黴素+50%糖鹽250mL+10mg地塞米松。

10時護士給譚學靜脈滴注第三瓶藥物慶大黴素16萬單位+0.5g病毒唑+10%葡萄糖250mL。第三瓶藥物靜滴到一半時,譚學出現噁心、嘔吐、喉嚨幹、呼吸急促、用力吸氣、口脣紫紺、心律快等症狀。10時30分,醫生對譚學進行搶救。11時10分譚學被送到縣醫院搶救,但搶救無效死亡。

次日,右江司法鑑定中心對譚學進行屍體解剖。經檢驗,譚學主要疾病爲前縱隔精原細胞瘤並直接蔓延至鄰近組織和器官,在後期可導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

廣西樂業縣法院經審理認爲,《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生給譚學開具的“臨時醫囑”記載青黴素皮試是治療的第一項,靜脈滴注5.0g氨苄青黴素+50%糖鹽250ml+10mg地塞米松是第二項,按照醫療操作規範護士執行醫囑時應該首先對譚天學進行青黴素皮試,觀察15-20分鐘,皮試結果符合用藥條件才能按照醫囑順序開始靜滴相應藥物。

而護士在執行醫囑時,擅自調換靜滴藥物順序,9時給譚天學進行皮試,同時靜滴藥物,違反醫療操作規範,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譚學自身患有“前縱隔精原細胞瘤”,腫瘤直接蔓延至鄰近組織和器官,心、肺功能受到嚴重影響,病情嚴重,加上被告診療行爲存在一定過錯,綜合導致譚學死亡的結果,造成的損失應該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本案情況,由譚學自己承擔60%責任,被告承擔40%的責任。遂判決:被告樂業縣婦幼保健院賠償原告譚樂、樑日因譚學死亡造成的喪葬費、死亡補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53134.5元,被告已經向原告墊付40000元,被告還應賠償原告損失113134.5元。

一審判決後,樂業縣婦幼保健院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官找準案件的切入點,對準法律找出雙方的利弊之處多次向雙方解釋,最後雙方達成由婦幼保健院總共賠償9萬元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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