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責任險 或成我國第二個行業性“強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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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日前出臺的《關於堅持以人民健康爲中心推動醫療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中明確提出,醫療機構要根據醫務人員承擔的醫療服務風險,購買醫療責任險。業界普遍認爲,醫療責任險有可能成爲繼“交強險”後,我國又一個行業性強制責任保險。
所謂責任險,是由機構、企業投保的,在其生產、運行對第三方造成危害的情況下,由保險公司負責向受害人支付必要賠償的險種。責任險不僅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安撫百姓,穩定社會,同時也通過費率槓桿,增強投保者主動加強安全管理的意識。
2005年初,北京市在國內首推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試點。截至目前,全國已有11萬餘家醫療機構參保醫療責任保險。在全國診療服務量持續增長的情況下,醫療糾紛數量和涉醫違法犯罪案件數量實現連續5年“雙下降”的良好勢頭,醫療執業環境和患者就診秩序得到持續有效改善,醫療責任險在其中發揮了作用。
保險
在發達國家,強制責任保險被普及用於很多行業,多達上百類幾千種,佔財產險業務的比重一般爲20%,有的高達40%,已經成爲企業轉移經營風險的主要方式,成爲政府管理社會風險的重要手段。而目前我國的責任險只有十幾個品種,佔財產險業務的比重不超過5%。近年來部分省區市開展了環境污染責任險、公共場所火災責任險、醫療責任險、食品安全責任險等險種的強制試點工作,責任險的“存在感”才一點點增強。數據顯示,從2014年到2017年,責任險保費增幅分別爲16.92%、19.17%、20.04%和18.9%。不過,進一步發展責任險,使之更好地護佑百姓平安康泰,還有一些工作亟待提速——必須強化立法保障。在國外,責任險的發展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後盾。而目前在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企業、機構投保責任險的“剛性義務”,各類險種的試點也較分散。業務量不足,導致保險公司無法有效分散經營風險,不敢承保高風險項目;或爲了規避風險擡高費率和理賠門檻,使企業、機構等不願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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