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擬規定萬元以上醫療糾紛不得醫患“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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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第三次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在省政府法制辦門戶網站公開徵求公衆意見,如有意見建議可於11月30日前向省政府法制辦反映。
意見稿明確指出,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萬元以下的,自行協商解決;賠付金額1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自行協商處理。據瞭解,廣東各級公立醫院2010年報告醫療糾紛2.5萬到3萬件,其中超90%的醫療糾紛是通過醫患自行協商“私了”。然而,這種私了方式普遍得不到認可,患者多持不信任態度,認爲是“醫醫相護”。很明顯,意見稿的此項規定將醫療糾紛賠償引向法制化軌道,還提倡“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可以試行醫療糾紛仲裁”。
除了以往常用的患者與醫院自行協商、行政調解和司法訴訟途徑外,意見稿提供了另一解決渠道——醫調委調解,並規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當地設立醫調委,縣(含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當地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醫調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自去年6月廣東省醫調委掛牌成立以來,醫調委的設立陸續在全省鋪開。目前,像醫調委這樣的“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卻面臨資金緊缺的問題。意見稿指出,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人員、辦公場地等,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還提出有條件的市、縣、區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同時,還鼓勵境內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捐贈財產或者設立醫療風險基金提供資助。
另外,意見稿建立了醫療糾紛的預防機制,分別規範了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患者及其近親屬的相關行爲,對病歷書寫保管和複製、死因異議的處理及屍體的處理作了規定。(辛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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