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擅自給患者使用自費藥 延誤去北京治療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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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3次調解,5月中旬,太原市迎澤區法院橋東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因醫院侵犯患者知情權引起的醫療糾紛案。

醫院擅自給患者使用自費藥 延誤去北京治療時間

2010年5月10日至9月9日,原告因患垂體瘤疾病在被告山西某醫院神經外科住院,後轉院至北京。當出院後報銷時,原告發現有一項用藥時間長達兩個月的“萬古黴素”是自費藥,不能報銷。原告認爲被告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而且也喪失了原告選擇使用其他藥物或外購藥物的權利,同時還延誤了去北京治療的時間,給自己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

今年3月4日,原告起訴至太原市迎澤區法院,要求被告山西某醫院賠償原告“萬古黴素”費用共計2.46萬餘元。經瞭解,原告在訴訟前近一年的時間裏多次和醫院交涉都沒有任何結果。通過法庭3次有效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被告山西某醫院自願賠償原告1.3萬元。法院給雙方下達調解書後,醫院隨即履行了協議內容,雙方之間的醫患糾紛得以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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