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代表:殺醫生不是醫患糾紛 是嚴重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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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暴力傷醫事件頻發,醫患衝突成爲近年來日益突出的矛盾和社會問題。如何構建和諧的醫患關係?昨天,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前衛生部副部長王隴德稱,應從改變辦醫體制這個根源上着手。

兩會代表:殺醫生不是醫患糾紛 是嚴重刑事犯罪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表示,應在法律層面釐清暴力傷醫和醫患糾紛的界限,醫患糾紛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

醫療界

人物:王隴德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前衛生部副部長

醫患關係緊張程度前所未有

昨天,河南團審議“兩高”報告時,暴力傷醫事件成爲代表們重點討論的話題。

王隴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目前,醫患關係的緊張程度可謂“前所未有”。他表示,醫患關係越來越緊張,很重要的原因是醫患雙方對彼此間是什麼關係沒有搞清,雙方溝通不夠。

“醫學不能解決所有問題,醫患本來是一個戰壕裏的。很多診療是有風險的,比如有的手術,如果做,有風險,如果不做,病情會加重,這時就需要雙方共擔風險。”王隴德說,以前是舉證責任倒置,責任完全在醫生身上,醫生爲了避險選擇不做手術,這時患者就不願意了。醫生與病人之間缺乏溝通,也就缺乏理解,就容易出現醫患矛盾。

危機根源在於辦醫體制問題

不過,在王隴德看來,醫患關係出現危機的根源還在於辦醫體制出了問題。

王隴德說,按照國際上的辦醫模式,絕大部分醫院是社會辦的,而政府公辦的醫院有其自身的責任,即代表一國的醫療水平,保證人才培養,同時保障弱勢人羣就醫。他說,我們現在很多醫院是公辦醫院,但在港澳臺的專家們看來,這些公辦醫療機構並不是真正的公辦,財政補貼只有3%~5%,其他資金都是自己掙的。在香港,公辦醫院收支兩條線,收入部分政府全部拿走,需要的全部由政府支付,和醫院、醫生利益脫鉤。“我們的公辦醫院都要算賬,收多少錢和待遇掛鉤,這怎麼行?”

在此背景下,醫院會衡量病人的“含金量”,每個科室都要努力增加病人的收容量,增加病牀的週轉率,收治含金量高的病人,這才能賺錢,勞動價值才能得到體現。

解決思路鼓勵多點執業

正常的醫患關係是什麼樣?

王隴德認爲,應該是醫務人員全力爲患者服務,給患者提供最佳的診療方案,不考慮自己的利益、待遇。而從患者角度來說,就是能信任醫生。

王隴德說,現在應該想辦法提高醫生的收入。“但在上一屆三年醫改彙報稿中,提到的只是‘儘快拿出激勵醫務人員積極性的辦法’,醫改完了還沒有拿出辦法。”

王隴德認爲,多點執業是提高醫生待遇的好方法。醫院可以和醫生簽訂合同,三天在醫院工作,另外兩天工作日和週末,如果身體能承受得了,有人請你你就去(外出執業),代表單位出去。而且,醫生外出執業,重病患者能在家接受家人照顧,比拖家帶口到大城市來看病要好很多。

發展分級醫療,做好上下級醫院幫扶

目前全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一些有常見病的患者也跑到大醫院看病,導致大醫院人滿爲患,醫生負擔過重。醫生安排給病人的時間少,有時三言兩語就把病人打發走,患者自然不滿意。

王隴德說,這就是目前我們的分級醫療沒有做好,基層醫療資源不足,患者大部分到了大城市、大醫院。他認爲,應該建立縱向的服務體系,上級醫院的醫生要經常到基層,把基層醫療辦好,而老百姓也是希望在家門口就治好病的。“這也能鼓勵醫生鑽研業務,因爲誰的業務水平高,誰的機會多啊,優勞優得。”

另外,王隴德表示,要做好大醫院與基層醫院之間的幫扶關係,專家要下基層診療,發揮傳幫帶作用。同時,政府應努力加強基層醫療機構的能力建設,包括基礎設施設備,尤其是醫務人員的能力建設。

法律界

最高法院聲音

醫患爭議還要納入法治渠道

昨天下午,最高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參加河南團的分組審議。他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他是中國行爲法學會會長,行爲法學會下設立了專門的醫療行爲研究會,就是研究醫患之間的矛盾衝突,如何協調醫患雙方行爲,讓雙方都要理性地對待醫患關係中存在的爭議。“最終,醫患爭議還要納入法治渠道。”

人物:張立勇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長

要區分暴力傷醫和醫患矛盾

全國人大代表、羅山縣中醫院婦產科主任李琦說,出現醫患糾紛後,一些患者已經養成了“鬧”的習慣,“不鬧不賠償,一鬧就賠償,大鬧大賠償”。她認爲,傷醫事件屢屢發生,某種程度上與事發後國家不能及時打擊有關。

如何解決醫療糾紛?張立勇說,除了醫院調解,還有人民調解制度,還可以訴諸法院。張立勇認爲,砍殺醫生不是醫患糾紛,而是嚴重的刑事犯罪,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而且要加以嚴懲。

張立勇稱,一定要把醫療糾紛、醫患矛盾和暴力傷醫事件區分開。即使有醫療糾紛,也不能成爲傷醫、害醫的藉口,對於傷醫、害醫的犯罪行爲應嚴厲制止和依法嚴懲。

他認爲,醫患糾紛應嚴格按照醫患糾紛的法律程序辦理,傷害案件應嚴格按照刑事犯罪的程序和適用法律辦理,不能以不滿意治療效果爲由實施惡意傷害,任意踐踏法律,也不允許把刑事案件歸類爲醫療糾紛。

把暴力傷醫行爲作爲擾亂公共秩序處置

在《消防法》中,醫院被明確列爲公共場所。但在安保問題上,醫院作爲事業單位,遵循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是內保單位。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對公共場所界定爲: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其他公共場所,醫院不在其中。

醫療衛生界人士認爲,現在的醫院人流量堪比火車站、商場,醫院早已變成公共場所。但是,公共場所治安管理部門一直沒有明確認可醫院的公共場所身份。

有醫衛界人大代表提出,醫院被視爲事業單位,院牆之內由醫院保衛處管,但保衛處沒有行政處罰權,實際上形同虛設。公安部門在公共場所有權力去預防犯罪,可是一到醫院內部,警察又沒有執法依據,只有等到犯罪發生才能出手。

張立勇認爲,暴力傷醫須作爲擾亂公共秩序處置,切實保護醫務工作者和普通人享有平等的安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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