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癌藥稅改政策對終端價格將產生多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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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藥品價格是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從今年5月1日起,進口抗癌藥品關稅降至零,原16%增值稅可選擇按3%簡易納稅徵收。調降抗癌藥品的關稅與增值稅,表明本屆政府重視民生問題、切實提高人民獲得感和幸福感的決心。在中美貿易摩擦不斷升級的國際大背景下,彰顯了黨和國家“一切以人民爲中心”的施政理念。

抗癌藥稅改政策對終端價格將產生多大影響

社會各界對於此項降稅措施反映十分強烈。部分患者和媒體甚至解讀,“‘零關稅’和增值稅減按3%徵收,相當於藥價能降低近20%”。那麼,降稅政策在抗癌藥品終端零售價格上到底能體現出多大的降幅?筆者從以下三個方面嘗試進行分析探討。

一、抗癌藥價格降幅預測

筆者經測算後認爲,大部分抗癌藥品實際價格下調幅度主要集中在2%-6%之間,並沒有公衆期望的那麼高。原因如下:

一是降關稅涉及品種範圍小。在原有關稅稅則中,進口抗癌藥品中的單克隆抗體和其他生物製品原關稅即是0%,並未產生影響;同時,小分子化學藥品原關稅爲2%,降爲零後對價格僅有小幅度影響。

二是增值稅計稅依據發生變化。假設A藥品出廠價800元,經銷商以1000元/盒的價格銷售給醫療機構。在這個環節降稅前16%的“一般納稅”是以企業購進和銷出價格的增值部分200元爲計稅依據,應納稅32元/盒;3%的“簡易納稅”則以單筆銷售金額1000元/盒爲計稅依據,應納稅30元/盒,所以降稅前後差額僅爲2元。因此,由於兩種納稅方式計稅依據不同,應繳納增值稅率不能簡單認爲“降低了13%”。

三是對於國產藥品,不存在關稅的影響,有些生物製品2014年底前就已採用了3%的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也可能會有企業經測算後仍然選擇按照16%的增值稅繳稅。這些情況下稅改政策對終端價格都不會有影響。

二、影響降幅的關鍵因素

一般來說,稅改政策對企業稅費負擔影響主要取決於以下兩個因素:

首先,與流通加價率呈正相關,即“加價率越高,降稅政策效果越顯著”。仍以前述A藥品爲例,在出廠價(800元/盒)不變的情況下,若經銷商提高加價率,以1200元/盒售出。降稅前應納稅64元/盒,降稅後應納稅36元/盒,差額爲28元,遠大於前述舉例中的2元。

其次,與流通交易環節呈負相關,即“流通環節越多,降稅政策影響越小”。當前述A藥品出廠價與終端價格不變,但是由經銷商經過流通企業再銷往醫療機構。假設經銷商以900元/盒的價格賣給流通企業,流通企業以1000元/盒的價格賣給醫療機構,降稅前應納稅32元/盒,降稅後由於出現了兩次交易,應納稅57元/盒,反而出現了增長。此外,3%“簡易納稅”無法對企業運營過程中相關成本(如倉儲和管理成本)進行抵扣也會削弱降稅政策的最終效果。

當前我國藥品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利潤率在14%-18%左右,即使按本次降稅對終端價格的平均影響爲4%左右計算,如果企業不調價,將明顯提高企業利潤率。令人欣慰的是,從前期媒體報道的醫保局與企業溝通的情況來看,企業體現出了充分的社會責任感,紛紛表示要將“降稅之利”全部惠及百姓。目前已經有輝瑞、西安楊森、諾華等企業主動申請調價。還有部分企業表態,願意在國家降稅的基礎上,再下調讓出一部分利潤給患者。筆者認爲,國家主管部門還應與企業充分溝通,在覈實藥品流通各環節的真實加價和開票納稅情況的基礎上,指導企業精準測算藥品價格降幅,合理降價,既保證將降稅額度全部讓利於民,又不干擾市場正常運行機制。

三、幾點建議

此次降稅政策是我國政府提高抗癌藥品可支付性“組合拳”的第一步。與此同時,政府應建立價格調控引導機制,全面提升治療嚴重疾病的高值藥品可支付性。

一方面,從需求側着手,構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完善醫保目錄動態調整機制,發揮醫保“戰略性集團購買”能力,促進高值藥品以合理支付標準儘快納入醫保。如近期國家醫保局正在開展的抗癌藥品醫保專項談判工作。

另一方面,從供給側出發,促進優質仿製藥在專利到期後快速上市,利用市場競爭機制引導藥品價格下降,這是降低抗癌藥品價格的根本之策。如2017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仿製藥供應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見》,希望通過仿製藥質量與療效一致性評價等措施促進仿製藥研發、提升仿製藥質量療效。此外,獲悉國家醫保局正在部署醫保目錄內抗癌藥物集中採購工作,發揮“以量換價”引導藥品價格調整的作用。

我們相信,只要堅持“以患者爲中心”的理念,持續不斷推進政府多部門的綜合施治,抗癌藥品的可支付性一定會日益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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