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撞倒電瓶車致人死亡 被判賠7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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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家住上海楊浦的彭先生和父親,等來了一封遲到了兩年多的信,這封由楊浦區檢察院發來的告知書中提到,撞倒他母親範女士並致其死亡的嫌疑人趙某在逃逸兩年多後,被抓獲歸案。
2015年2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55歲的範女士吃過晚飯,騎着電瓶車由南向北行駛在雙陽路非機動車道上時,行人趙某走在非機動車道上與範女士同向而行。突然,趙某轉身跑了起來,將行駛中的範女士連車帶人撞倒,範女士頭部向右着地,顱腦重創。經入院治療四十多天後,範女士不幸身亡。
事故發生後,楊浦警方認定趙某未走人行橫道,負事故主要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然而,肇事者趙某卻一直逃避責任,不僅未予賠償,還在事發後離開上海潛逃。期間,楊浦警方對趙某展開網上追逃。今年9月,甘肅張掖警方發現了藏匿兩年多的趙某蹤跡,將其控制。得知消息後,楊浦警方立即將趙某押解回上海。目前,趙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移送檢察機關。
事發後,彭先生和父親曾向法院對其提起民事訴訟,趙某因逃逸未到庭。2015年10月19日,楊浦法院審理認爲,本案系一起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經交警隊認定,被告趙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範女士負事故次要責任,故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被告趙某承擔70%,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逾77萬元。
行人也會犯交通肇事罪?
葛志浩律師說,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中,關於責任的認定,主要是參照侵權行爲的定性原則,即哪一方在導致交通事故的過程中具有主要過錯,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況且類似於“行人不得亂穿馬路”等交通規則早已作廣泛宣傳,因此,明知而故犯,並導致交通事故,就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此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因此,行人若違反該法並造成交通事故,同樣可能觸及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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