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性也有生育權 別再徵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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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代表認爲,公民實現生育權利不應以婚姻關係爲前提
未婚媽媽只能像“超生”家庭一樣,繳納高額社會撫養費後,才能給孩子上戶口。全國人大代表、惠州市旅遊局局長黃細花關注到了這個特殊的羣體,今年她將提交一份建議:取消對非婚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撤銷或修改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條例、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中,對非婚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範性文件。
“被超生”媽媽引關注
因爲沒有結婚證,未婚媽媽或者離異後生育的女性,都無法辦理準生證,也就無法在孩子出生後爲其辦理戶口。根據現行規定,婚外生育的孩子上戶口,要先繳幾萬元的社會撫養費。但是,北京一位未婚媽媽于軍的困境在於——孩子的父親找不到了。
孩子出生前兩個月,于軍和孩子生父見了一面,接着對方離開北京消失得無影無蹤。這導致她無法按規定提供孩子生父的信息及親子鑑定證明。爲了幫她解決問題,于軍所在的居委會跟街道、派出所協調了很多次都沒有辦法。街道辦也曾建議于軍登報尋人,給孩子的生父報失蹤。但是報紙登了,警方又說報失蹤必須是直系親屬並且提供相應證明。
今年年初,于軍又花3000元請了孩子生父的原籍——吉林當地的一位律師,起訴孩子生父。律師多次跟法院溝通,法院審查相關材料後,覺得缺乏立案依據。代理律師表示,這種案子即便立案成功,後期調查取證也困難重重,“法院不能強制公民進行親子鑑定。”于軍所有的路都被堵死了。
現行規定牴觸上位法
于軍的遭遇引起了黃細花的關注。她查閱了全國3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計劃生育相關規範性文件,發現全國絕大部分地區均有對非婚生育的行爲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即便不像于軍如此特殊,黃細花也認爲,這些規定是不合法的。
“根據《立法法》63條規定:省級、較大的市的立法機關,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但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18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但該法中並未對未婚生育有任何禁止性規定,也從未把未婚又單親而且是生育第一胎的人員列爲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對象。”黃細花認爲,要求未婚生育方繳納社會撫養費在上位法中找不到依據,作爲“部門立法”,顯然與上位法牴觸。
此外,她還認爲,原國家計生委曾表示,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目的是多出生人口對社會公共資源作出的補償。但非婚生子女與對社會公共資源的額外侵佔沒有直接關聯。對其徵費不符合該項行政性收費的目的。
易引發多種社會問題
雖然《婚姻法》中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但實際上,未婚媽媽不僅給孩子上戶口要繳交社會撫養費,而且因爲沒有準生證,幾乎無法在公立醫院生產,所有的費用也都無法報銷。
“未婚媽媽大多面臨經濟和輿論的雙重壓力,鉅額社會撫養費會使這一羣體處境更艱難,會加劇社會對未婚媽媽和非婚生子女的歧視。”黃細花認爲,這也是不少未婚媽媽在多重壓力下選擇非法墮胎、棄嬰甚至販賣嬰兒等社會問題的重要原因。
黃細花表示,現實中不想或未能締結婚姻,而又希望生育孩子的情況不少,對非婚生育行爲徵收社會撫養費實質上是要求生育必須以結婚爲前提,剝奪了未婚者的生育權。“傳統道德上也許不能接受未婚生育,但不該因爲道德評價剝奪未婚女性當媽媽的選擇。”
爲此,她建議國務院法制辦應審查各地《計劃生育條例》和有關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辦法規定,撤銷或修改對非婚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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