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計生服務等須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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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財政部、民政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佈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提出,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包括公共教育、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殘疾人服務、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應納入指導性目錄之中。《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爲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主體應當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覈算和資產管理制度;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等要求。
《辦法》提出,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應該包括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性服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技術性服務、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等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主體應當在現有財政資金安排的基礎上,按規定逐步增加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比例。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但尚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轉爲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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