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出臺藥械採購不良記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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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內蒙古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發改委、工商局、食藥監管局、商務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聯合出臺《內蒙古自治區藥械集中採購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規範醫療衛生機構和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在參與採購、供應過程中的行爲。

內蒙古出臺藥械採購不良記錄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與司法、監察、財政等相關部門建立溝通機制,各相關部門應在處理決定作出後20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衛生計生委通報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信息和查處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藥械採購人員、醫務人員索取或者收受藥械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藥械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存在商業賄賂不良記錄行爲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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