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醫生應向“全科醫生”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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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而此前有媒體報道稱,自2009年啓動新醫改以來,有很多地方的鄉村醫生隊伍減少了,作用弱化了。北京等地的很多村級醫療衛生機構,甚至因爲缺人而無法正常運轉。因此,與過去的文件相比,《意見》更有針對性和現實指導意義。

鄉村醫生應向“全科醫生”轉變

鄉村醫生是我國醫療衛生服務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解決農民“看病難”的重要抓手。要落實好《意見》的要求,我覺得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

首先,要明確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是各級政府的責任。我們應從觀念上糾正一個誤區,即過去常說的“鼓勵”醫生到基層。這一次,我很高興地看到《意見》提出了“吸引”政策。在市場經濟爲主體的體制中,“鼓勵”已經失去現實意義,建機制纔是吸引醫生下沉和使現有的鄉村醫生自覺提升水平的根本所在。

地方政府要統籌兼顧,平衡發展,不能僅依靠市場力量去推動醫改。諸如醫聯體之類的醫療模式,更應體現政府的責任,單靠大醫院去幫助發展,顯然有越俎代庖的意思,很難辦好基層醫療。當然,鼓勵社會資本辦農村醫療雖好,但社會資本的屬性決定了它不可能真正體現政府的意志和滿足民衆的基本醫療需求

其次,要明確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任務。從培養鄉村醫生的目標來講,我們現在需要的不再是“赤腳醫生”,而是要追求專業化和規範化,最終要求他們達到“全科醫生”水平。目前我們培養的全科醫生,基本上很難走進基層,甚至連社區都下不去,顯然是因爲薪酬水平與任務繁雜很不相配。既然我們要提高鄉村醫生的水平,那麼,在待遇方面就應該有所“吸引”,讓他們在事業上有成就感。

目前,鄉村醫生不是奢侈品而是公共品,所以要更多體現政府職能,而不是指望他們爲政府創收。只要任務明確,薪酬合理,農村醫療衛生工作就有人幹,這纔是“政府引導、市場推動”的真正意義。《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在不遠的將來也應該逐步統一到全科醫生制度,以便提高醫生水準,真正讓羣衆受惠。

第三,隨着鄉村醫生水平的提高,應該改變目前的服務模式和支付方式。鄉村醫生的服務模式和支付模式,都應該隨着人們觀念的轉變與大數據時代的要求而改變。國外的全科醫生制度或私人醫生制度,都是可以供我們直接移植的經驗。

目前,雖然我國已經開展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簽約的服務,但多數是局部性的。比如,只針對老年人口和貧困人口,而非全面的“居民/村民健康服務”。其實,假如醫生有了固定的簽約人羣,他就會用心去滿足他們的需求,爲他們提供服務。這種長期的熟人關係也會使簽約者放心,更加信賴簽約醫生或醫生團隊。

這種簽約醫生羣的凝聚力、親和力、信譽度和服務能力,也比其他五花八門的健康服務網站強得多。簽約病人就地看病率提升了,就意味着鄉村醫生基本醫療服務工作做好了,支付部門就應該支付甚至應該獎勵鄉村醫生。因此,支付方式的改變應該基於新的醫學服務模式的轉變而轉變,只要有利於預防疾病發生的,有利於病人合理治療的,有利於合理轉診的,都應視爲合理使用醫保資金。

第四,技術服務准入應該放開,醫生自由執業應當進一步鬆綁。應嚴格按照兩個方面准入:一是醫療機構技術准入——只要醫療機構技術平臺符合衛生防疫法和技術標準,該醫療機構就可以聘請有技術的人開展這項技術;二是人員技術准入——凡有資質開展某項技術的醫生,不管他走到哪裏,只要該機構具備這項技術准入,他都可以開展這項技術。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吸引醫生和使醫療下沉。

《意見》的要求很全面,但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任重道遠。諸如保障鄉村醫生社會養老基金、醫保基金、醫療責任險,改善鄉村醫生工作條件和執業環境等,都需要各級政府一一落實。如此,才能讓鄉村醫生制度更快過渡到全科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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