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玩蹦牀被拋出摔傷 遊樂場父母責任怎麼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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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女童歡歡(化名)在奶奶陪同下,在遊樂場玩蹦牀過程中被拋出去摔傷,女童父母將該遊樂場經營者告上法庭。昨悉,漢陽區法院一審判決該遊樂場經營者承擔一半賠償責任,賠償1.95萬餘元。
去年9月的一天,歡歡在奶奶的陪同下,來到漢陽一遊樂場玩蹦牀。歡歡跳着跳着,突然被一股強大的反彈力拋到蹦牀外,落至地面摔傷。事後,歡歡住院花費2.8萬餘元醫療費,所幸未造成殘疾,但法醫鑑定後期治療費仍需3000元,還需進一步護理。
歡歡的父母與遊樂場經營者協商賠償事宜,因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同年12月,歡歡的父母向漢陽區法院起訴,向該遊樂場經營者索賠4萬餘元。
庭審中,遊樂場經營者提出其已在遊樂場內張貼《入園須知》,要求未成年人必須由成年家屬陪同遊玩,且在每個遊樂設施都張貼警示語,安排工作人員巡場,已經盡到法律規定的一般安全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認爲,奶奶帶領歡歡在遊樂場玩耍過程中,未盡到高度監護的義務,應自行承擔損害後果。
法院審理後認爲,該遊樂場面向幼兒開放,遊玩的人羣一般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爲了確保幼兒的安全,被告作爲經營者應當承擔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提供更爲全面和完善的服務,對在場內遊玩的幼兒及陪同的家長進行必要的指導和管理。遊樂場僅以張貼警示標語及少量巡場人員等措施,尚不足以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故對歡歡的人身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被告遊樂場經營者對歡歡的損傷承擔50%的賠償責任。總損失3.9萬餘元,由該遊樂場經營者賠償1.9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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