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请人“代孕” 人财两空再赔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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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是一家电子公司的老板,每年纳税30多万元,拥有多处房产、车库。他和大学同学结婚后,育有一女。2004年,上高中的女儿不幸遭遇车祸,被撞成植物人,3年后离世。蔡家从此成了“失独”家庭。
蔡家一直想再要个孩子。但是,妻子年近半百,难以怀孕。于是,他想到了通过代孕中介来达到目的。在中介的帮忙下,他认识了离过婚的女子瞿某。
据蔡某介绍:“当时说好代孕期间生活费是每月5000元,抱小孩时再付20万元,不过没有签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后来,按照瞿某的要求,蔡某每月给她的生活费提高到1.5万元,先后给了20多万元现金。
在妻子的默许下,蔡某和瞿某保持了一年多的性关系。去年8月,瞿某生下了非婚生女孩小琴。可是,当蔡某和妻子按事先约定找瞿某要孩子时,她拒绝交出孩子。
瞿某否认自己“代孕”,声称孩子是她与蔡某的情感结晶,跟她存在直接血缘关系,“不忍心在孩子刚出生的时候就离开自己”。
蔡某夫妇多次上门找瞿某沟通,但她态度坚决。对此,蔡某很愤怒,认为瞿某把孩子留在身边,就是想利用孩子敲诈钱财。于是,他决定停止向瞿某继续提供经济支持。
现年36岁的瞿某没有工作,她无法独立抚养孩子,遂将49岁的蔡某告上法庭,要求他提供孩子的抚养费。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中,原、被告对非婚生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哺乳期的子女应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据此,法院判定非婚生女小琴由瞿某抚养,蔡某需支付给瞿某抚养费64万元至以小琴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瞿某可按月支取3000元用于抚养孩子,蔡某有权对孩子抚养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在庭审过程中,蔡某强调自己与瞿某之间存在“代孕”关系,因此孩子应由自己抚养。对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俞伟强认为,仅从蔡某提交的证据来看,尚无法作出明确认定是“代孕合同”。即便双方在现实中签订“代孕合同”,其法律效力仍然是无效的。
补充阅读:
卫生部发言人谈“非法代孕”处罚
邓海华:卫生部已有专门这方面的政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他解释说,对于违反这个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孕合同有效吗?
我国大陆法律对代孕持禁止态度。卫生部早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就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此后又在有关辅助生殖和精子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反复重申,禁止代孕。
对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可处以罚款,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那些没有从事医疗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是不能从事医疗行为的,当然更不能从事代孕手术。因此,代孕行为在我国是违法的。而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才能有效。
孩子是婚生子女吗?
如果代孕者提供卵子,那些不具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25条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做了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反之,对于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发生诉讼,法院应本着维护公序良俗的原则,在自由裁量权内作出判决。由于孩子具备夫妻双方的基因,因此可以认为是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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