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擅自簽字手術致病人成植物人 家屬索賠7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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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的王某家住開封市,因工作應酬飲酒過量,回到賓館後突發腦出血被送入醫院搶救。與王某同席喝酒者未經王某家屬同意,就簽字讓醫生對其進行開顱手術,王某雖保住了性命,卻成了植物人。王某家屬不滿同席勸酒者擅自簽字的行為,遂將他們告上了法庭。5月18日,鄭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法院查明,2010年10月26日,王某和唐明(化名)以河南某勘察公司的名義與被告王亮(化名)、楊強(化名)到安徽省馬鞍山市與海南某建設有限公司馬鞍山分公司談簽訂合同事宜。因業務需要,當天中午,王某與唐明、王亮、楊強一起來到馬鞍山市一飯店喝酒。其間,唐明、王亮和楊強多次勸王某飲酒,導致王某飲酒過量,回到賓館後突發腦出血。事發後,王亮、楊強擅作主張,私自在馬鞍山市人民醫院的手術授權書上簽字,同意醫生對王某進行開顱手術,致使王某成了植物人。
原吿王某先後在馬鞍山市人民醫院、開封市第一人民醫院等地住院190天,花去醫療費15萬餘元。經搶救、治療,原告王某還是處於植物人狀態。原告王某的家屬要求被告王亮、楊強以及河南某勘察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9萬餘元,並承擔連帶責任。
2010年10月,原告王某和唐明共同與河南某勘察公司簽訂居間合同,約定原告和唐明共同為該公司就一土方工程合同的簽訂提供居間服務。後經核實,該勘察公司從沒有委託過王亮、楊強與王某簽訂居間合同,而且王亮、楊強二人也不是該公司工作人員,原告王某提供的居間合同上甲方的印章是王亮、楊強偽造的。
最終,一審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王亮、楊強分別賠償原告王某損失5萬元。
被告王亮、楊強和原告王某家屬均不服,遂向鄭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中,王亮、楊強稱,2010年10月26日14時許,他們才乘火車到達馬鞍山火車站,根本不存在與被上訴人王某共同吃午飯、共同飲酒的事實,認為被上訴人王某是與唐明惡意串通,損害上訴人利益。
上訴人王亮稱,被上訴人王某平常每日飲酒二兩,且本來就患有高血壓病,在得知被上訴人王某住院需要做開顱手術,在手術授權書上簽字是出於道義的行為。上訴人王亮、楊強始終認為,他們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華(化名)則辯稱,自己的父親、被上訴人王某一直身體很好,根本沒有高血壓,認為上訴人王亮、楊強偽造公章與王某簽訂合同其實就是詐騙王某;上訴人王亮、楊強有王某家屬的電話號碼,但在王某做開顱手術前,王亮、楊強並未通知王某的家屬,就擅自在手術授權書上簽字。
王某的家屬通過醫院瞭解到,醫生當時可以對王某做開顱手術,也可以做微創,應該由王某家屬選擇決定,上訴人王亮、楊強侵犯了被上訴人家屬的知情權。王某的家屬堅持要求上訴人王亮、楊強賠償各項費用共計74萬元,並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李向華)
做人流手術需要家屬簽字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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