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患者醫院就診後病情加重醫院賠償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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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女士前往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看病,不僅病情未見好轉反而加重。
倪女士認為天壇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起訴醫院索賠29萬餘元。
近日,二中院終審判決認定,天壇醫院診療行為有過於積極的過失,增加患者經濟支出,需賠償患者1.5萬元。
原告
醫院用麻藥未做試驗
34歲的倪女士是某電視台的編導。
倪女士在訴狀中稱,2008年1月,她因頭暈、頭痛、噁心、嘔吐等症狀到天壇醫院就診。當天,疼痛科醫生為她診治並進行了頸椎核磁共振檢查。三天後,醫生根據檢查結果為她進行了頸椎部位的神經阻滯治療(所用麻醉藥物為利多卡因)。可是,治療後,她的病情不僅沒見好轉反而加重,而且新增了雙腿極度沉重、行動受限的情況。2008年2月15日,她再次就醫。醫生認定她患有頸、腰椎間盤病變,並在未進行麻醉藥物過敏試驗的情況下,再次使用麻醉藥利多卡因,對其進行腰椎部位神經阻滯治療。
倪女士説,幾天後,因腰部以下劇烈疼痛、無法自由行走及正常生活,她第三次到天壇醫院進行檢查後,又出現小便失禁、嘔吐、低熱、呼吸急促等症狀,其中部分症狀至今仍存在。後來,她獲知麻醉藥物使用前需進行過敏試驗,而她恰恰對利多卡因類麻醉藥物過敏。
倪女士認為天壇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起訴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9萬餘元。
鑑定
患者症狀與治療無關
庭審中,天壇醫院稱,醫院對倪女士的診療過程符合法律規定、醫療常規和醫學規則,無任何過錯和過失,也未對患者造成任何損害後果,不同意賠償。
案件審理期間,相關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書顯示,天壇醫院的治療行為與倪女士的症狀無明確的因果關係,但其診療行為,存有神經阻滯治療方案選擇過於積極的過失,該過失增加了醫療費支出。
二中院根據鑑定意見等,依法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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