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工野蠻餵食致八旬老太噎死 醫院拒絕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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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歲的老人在準備出院的當天早晨,因護工餵食不當引發窒息,最終由於肺部感染、呼吸循環系統衰竭死亡。死者家屬一怒之下將護理公司和醫院告上法庭,一審判決後家屬不服上訴,18日,廣州市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
案情回顧
野蠻餵食致老太窒息
2009年10月20日,陳女士的母親謝老太由於治療“右髖部疼痛”,被送入中山大學附屬第二醫院住院,入住骨外科病房。
11月12日,醫院對謝老太施行髖關節置換手術。24日,由於骨外科牀位較緊張,醫院方面要求謝老太轉入神經內科進一步調理身體,並按醫囑進行二級護理。陳女士提出了一對一24小時護理服務的要求。當晚,經中山二院指定的南職護理公司派遣護工羅×秀對謝老太進行全護理。一個月時間裏,陳女士共向護工支付近3000元。
12月16日,謝老太已經大致恢復,主治醫師通知陳女士18日辦理出院手續。
然而,18日早上7時43分,陳女士突然接到醫院緊急電話,稱謝老太因餵食阻塞窒息,已無心跳和呼吸,正在搶救。陳女士一家趕緊前往中山二院,到醫院得知護工給母親餵食早餐的過程中,不遵守護理操作規程,野蠻餵食,導致謝老太食物堵塞氣管,呼吸和心跳驟停。
搶救過程中,醫生髮現謝老太“口腔及咽喉內極多食物堵塞”,陳女士也稱看到護士手裏的玻璃容器裏,盛滿了從老人口腔和咽喉裏吸取出來的麪條和青菜。
27日,謝老太因吸入性肺炎導致呼吸、循環衰竭離世。
事後,謝老太家屬將南職護理公司及醫院告上法庭。家屬認為,護工羅×秀不具備國家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違反規範,強行野蠻餵食導致老人嗆食和嚴重窒息,應負全部責任,醫院作為管理者,未盡資格審查、監督管理義務,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提出索賠醫療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等25.4萬餘元。
越秀區法院一審判決護理公司承擔70%損失,原告等承擔30%損失。民事賠償責任由護理公司承擔。
一審判決後,謝老太家屬不服上訴。
二審焦點
中山二院是否該擔責
一審判決中,中山二院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謝老太家屬告訴記者,謝老太剛入院時,家屬向醫院提出請護工的申請,“醫院告訴我們,只能請南職護理公司的護工,因為他們好統一管理。”陳女士告訴記者,當他們提出要請其他護理公司護工時,遭到醫院拒絕。
在庭審當中,院方並不承認和南職護理公司有合同關係,“家屬、護工與護理公司之間是勞務合作關係,醫院與護理公司沒有業務、行政上的關係,醫院沒有指定護理公司,聘請是家屬自己的權利,因此醫院不承擔責任。”
據瞭解,當時餵食謝老太的護工羅×秀已不知所終,而南職護理公司並不承認羅×秀是其公司護工,其行為與南職護理公司無關。
謝老太的家屬則向記者出示了謝老太與羅×秀簽訂的護理協議書,其中南職護理公司在協議書裏作為第三方,“如果説羅×秀不是南職護理公司的護工,他們為什麼要作第三方呢?”家屬提出疑問。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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