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身份證可能被賣讓你背20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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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花費數百元,就可以輕易從網上購得他人銀行卡。這些被非法交易的銀行卡,成了滋生金融犯罪、電信詐騙的温牀,並形成一條開卡、收購、出售、使用他人銀行卡的“灰色產業鏈”。
記者調查發現,一些網絡賣家將收購而來的銀行卡、身份證、電話卡等作為整套出售,標價800元至上千元不等。
更有互聯網金融公司以500元“好處費”的形式,大量租用他人銀行卡,為借款人辦理大額貸款業務,只為規避“同一人在同一網貸平台借款不超過20萬”的國家規定。
銀行卡買賣的背後,指向多項不法行為,包括電信詐騙、洗錢、行賄、受賄等。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銀行卡內存儲了很多個人信息,如果貪圖小便宜出售自己的銀行卡,有可能被收卡人用來從事非法活動,給自己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甚至承擔刑事責任。一旦所售銀行卡出現信用問題,最終都會追溯到核心賬户,會導致個人信用受損,甚至承擔連帶責任。
“兼職”招聘那頭是“陷阱”
“急招兼職,知名上市公司需要做過賬業務,給辛苦費500元。兼職人員需要提前準備好銀行卡,公司給卡里打錢再轉出來即可。沒有任何風險。純粹白撿白給的錢。”
同樣的招聘消息,葉軍每天至少在上百個QQ羣發佈。
招“兼職人員”只是幌子,他盯上的是銀行卡。
6月11日,新京報記者聯繫上葉軍。他直截了當地説,銀行卡租給互聯網金融公司用於過賬,5-7個工作日可將銀行卡歸還本人,報酬500元,每人每年只限操作一次。
“每天有十幾人來找我出租銀行卡,多的時候一天30個人。”他説,作為中間人,他每招募一名“兼職”可以得到100元報酬。
在向記者反覆確認是否有銀行卡、網銀U盾後,葉軍和記者約定時間到公司簽署協議。
6月15日下午,記者來到東城區王府井西街9號東方文化大廈3層的一間會議室,葉軍早已在此等候。
會議室裏還坐着幾人,彼此間並不交談。一名自稱大學生的男子説,他們班的同學多半交易了自己的銀行卡。
會議室一角,一名工作人員在電話中正不斷勸説對方出租銀行卡。
此時,葉軍請出部門經理方星為眾人講解業務。
“我們公司是P2P類型的,國家規定,個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不得超過20萬元。公司想要往外放出更大額度的貸款,需要用第三方的銀行過賬給實際借款人。”方星開門見山地説出了“租卡”的意圖。
根據去年8月銀監會、公安部等四部門發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葉軍説,當實際借款人所借款項大於20萬限額時,超出部分就需要找其他人的銀行卡來分攤。也就是把一個大額借款拆分成多份,每一份都需要一張銀行卡。比如實際借款人要借200萬元,公司就需要找另外9個人的銀行卡,分別過賬20萬元,最後再把這9張卡里的錢,轉到實際借款人手中。
租卡人背後的大額貸款“生意”
聽完方星的“業務介紹”後,多名“兼職人員”簽訂了協議。同時將身份證、銀行卡、網銀U盾等交給方星。
簽署協議的過程有工作人員指引。工作人員説,這是為了防止銀監會等相關部門查公司賬目,只要這些書面性的文字在,就不會有事。這也是公司在監管政策下發展大額貸款業務的“唯一方法”。
葉軍也説,所謂籤協議,主要是規避“限額20萬元”的國家政策。
要籤的協議有兩份。一份是信息諮詢服務協議,寫有“甲方(借款人),乙方:卓飛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丙方:融信通商務顧問有限公司,丁方:銀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並蓋有這三家公司的公章。
該協議規定,“乙方將依據甲方的相關資料,通過丙方推薦甲方在丁方辦理借款申請,併為甲方提供借款推薦、信用審核與諮詢、還款管理等一系列服務。”
記者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現,融信通商務顧問有限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投資管理、投資諮詢、財務諮詢等。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不得發放貸款等。股東為熊貓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等。
該公司2016年度報告顯示,企業主營業務活動為借貸審核、貸中風控、逾期催收。
銀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資產管理、財務諮詢、投資諮詢等。企業法人為熊貓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經過還價後,網絡賣家同意以650元賣出銀行卡“四件套”。
從工商信息看出,兩家公司同在東城區王府井西街9號三層,門牌號相鄰。
卓飛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成立於去年12月,經營範圍包括經濟貿易諮詢;企業管理諮詢等。
另一份是委託還款協議,顯示“甲方於2017年6月15日通過融信通商務顧問有限公司向第三方網絡中介信息平台投資人申請借款人民幣本金200000元”“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在2020年6月14日前向融信通商務顧問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282000元用於償還甲方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並附有融信通商務顧問有限公司的賬户名、賬號、開户行。
方星説,這份委託還款協議用於確保債務由實際借款人來償還。他一再向現場的“兼職人員”保證,“簽訂協議不會給兼職人員形成債務。”
葉軍説,相當於拿銀行卡做一個“中轉”,“用你的卡存進去20萬,然後再轉出去。一進一出就合法了,錢就可以正大光明的借給第三方。”
簽完協議後,工作人員又在電腦上登錄網上銀行,並要求提供銀行卡密碼和網銀密碼,測試網銀能否正常使用。
測卡結束後,工作人員將身份證原件交還給眾人,把身份證複印件、銀行卡、U盾打包存放起來。
按照方星的説法,之後這些銀行卡用於給實際借款人過賬,“到時有錢會打到你們銀行卡,很快會轉走,你們不用管。”500元的費用則在轉賬成功後支付,另外待貸款轉走後,會把銀行卡和U盾退還給持卡人。
據方星介紹,該業務從去年開始操作,最初是找公司內部員工,後來內部員工簽完了就轉移到朋友之類,今年3月份才對外招人進行銀行卡交易。
新京報記者隨後聯繫了銀湖網一名業務員,詢問是否可以提供超過20萬元的貸款。該業務員説,如果個人貸款超過20萬元,他們可以找“朋友”進行加額來滿足客户需求。
QQ羣裏的銀行卡“買賣”
相比於上述金融公司花錢借用他人銀行卡用於大額貸款業務,30多歲的劉天明所做的買賣更為直接——售賣全套銀行卡。
劉天明説,所謂“全套”是指銀行卡、開卡的身份證原件、網銀U盾、預留手機號及開户單,這也被他們稱為“四件套”。
類似的行業術語還有“裸卡”——只有銀行卡;“盾卡”——銀行卡和網銀U盾。
他自稱有1000多個QQ羣,通過羣發軟件,將自己的業務以刷屏的方式推廣出去。
每天早上,劉天明打開電腦的第一件事,就是通過QQ上的好友申請。最多時,一覺醒來有上百個好友申請添加。這些“好友”都是問他買銀行卡的。
“四件套800元、盾卡500元,別家沒有這麼低的。”因此,他出貨的速度也比較快,“一般情況,三天出四五十套沒問題”。
據劉天明介紹,他的貨源是通過固定聯繫人介紹,讓持有身份證的人自己去辦銀行卡和電話卡,再把包括身份證、銀行卡在內的各種卡都賣給他們。但他不願透露收卡的價格。
劉天明説,即使身份證原件寄過來也不會影響持卡人,身份證可以掛失補辦,這樣新舊兩張身份證都能使用。手機號主要用於接收銀行短信或驗證碼等。
除了持卡人主動將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賣出,也有一部分銀行卡是通過遺失的身份證所辦,持卡人對此並不知情。
在賣家發來的銀行卡樣品中,新京報記者通過身份證信息聯繫了河北張家口市康保縣李家地鎮的康女士。35歲的康女士目前和丈夫在浙江打工,兩個月前,她在回老家的途中,錢包和手機被偷,放在錢包的身份證也一同丟失。她已向當地派出所掛失身份證並申請補辦。
經反覆確認,康女士表示,和她遺失身份證一起配套售賣的“四件套”銀行卡,並不是她本人所開。
也就是説,有人拿着康女士遺失的身份證不但辦理了銀行卡和網銀,還辦理了電話卡。
多個銀行卡賣家表示,並不是所有的銀行卡都需要本人去辦,也可以找人代辦。對於人證不符的情況,他們的理由如出一轍,“內部有資源,只要證是真的,就能開。”
據記者瞭解,一般來説賣家會提前大量收卡,各個銀行的卡都要有,再按照買家所指定的銀行銷售相對應的卡。
在賣家林樂的報價單裏,不同銀行的卡價格也不一樣:中國銀行、農行、建行、工行,四件套1300元;光大、平安、華夏銀行,四件套900元。“價格差異是因為大銀行的卡不好開。”他説。
多個賣家表示,銀行卡交易方式為“貨到付款”。“要的話地址發我,剛開始給你寄兩套,有簽收的話後面可以大量給你寄過去。”劉天明説。
銀行卡行賄、電信詐騙黑幕
很多賣家對客户買這些銀行卡的用途心知肚明,交易時並不細問。
一名賣家説,買銀行卡的一般是做外匯,或者是電信詐騙。
來自廣東的一位買家李和生直言,自己買銀行卡就是做外匯。“我只用半個月,半個月之後可以全部退給你。”
李和生説,每張銀行卡每年有5萬美金的外匯限額。他收卡之後,會給每張卡打進幾萬到十幾萬不等的人民幣存款,兑換成外匯,利用外匯市場價格的波動,交易後賺取差價。“説白了就是走走流水,限額用完,卡對我來説就沒用了。”李和生説。
在近幾年查獲的電信詐騙案中,擁有大量的銀行卡成為犯罪嫌疑人的“必備品”。在一些個案中,以各種名義到不同銀行開卡,是電信詐騙團伙“外包”出去的一項業務。
當有事主受騙往這些銀行卡里匯款後,嫌疑人會指揮同夥在最短時間內將匯款全部提取並轉移。
2014年底,廣州天河區法院對一個“猜猜我是誰”電信詐騙團伙中的幾名成員進行了一審宣判。該團伙分工明確,有專人拿着銀行卡負責提取詐騙款項並轉移至指定賬户。幾名被告人被公安機關控制時,發現有他人的銀行卡1319張、他人的居民身份證395張。
除了電信詐騙,銀行卡買賣的背後還指向洗錢、行賄、受賄、非法所得的財產轉移等不法行為。
在葉軍的個人業務中,不僅為金融公司找人租用銀行卡,他也買賣銀行卡,“這些卡賣到國外去,客户用一個月,到時候再消掉,對賣卡人沒有危害。”他説,這其實就是幫別人洗錢。
在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通報的反腐案情中,一些官員在被查時,起獲大量他人的銀行卡。
2016年5月被“雙開”的廣東茂名市高新區黨工委原書記譚國鋒在被查後,其隨身物品中包括他人身份證7張,他人名下的銀行卡7張,卡內存款餘額高達630多萬元。
湖南永州市發改委原主任龔新智在被查後自曝,收銀行卡就像收名片。
逃不掉的“刑責”
針對銀行卡買賣,央行有關負責人明確指出,買賣銀行卡是違法違規行為。《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銀行卡及其賬户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同時,買賣銀行卡行為過程中可能會伴隨着非法持有大量銀行卡、買賣居民身份證等違法行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買賣居民身份證罪。
央行、公安部等國家部委以及地方也曾多次對銀行卡買賣進行打擊。
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去年9月至2017年4月,央行等六部門都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聯合整治銀行卡網上非法買賣專項行動。
2015年7月,北京警方通報破獲史上最大販賣銀行卡類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嫌去銀行開卡,然後賣給不法分子、特別是電信詐騙團伙用來受賄洗錢。警方共收繳1700多張銀行卡及200張身份證。17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近幾年,多地均有買賣銀行卡被判刑的報道,所犯罪名多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我國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等行為均構成此罪。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警方應予立案追訴。
在銀行卡的買賣中,許多持卡人尤其是大學生將自己的銀行卡、身份證賣給“中介”。他們往往並不知道買賣銀行卡對自己的影響。
央行相關負責人此前表示,我國的銀行卡屬於實名制,卡內存儲了很多個人信息,如果貪圖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銀行卡,有可能被收卡人用來從事非法活動,給自己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表示,持卡人將個人銀行卡出售、出租給他人,髮卡銀行有權取消其持卡人資格,並有權對持卡人進行罰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户(含銀行卡)或支付賬户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停止其銀行賬户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户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户。
同時,人民銀行還將上述單位和個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並向社會公佈。
一旦所售銀行卡出現信用問題,最終都會追溯到核心賬户,導致個人信用受損,留下污點,對持卡人今後向銀行申領信用卡、申請房屋貸款、信用貸款等金融活動產生重大影響。
但影響並不止於此,持卡人出售銀行卡甚至可能給自己帶來刑事責任。
張新年表示,如果持卡人非法出售自己的銀行卡時明知他人用來實施犯罪活動,比如洗錢、信用卡詐騙等,仍出售或者出借銀行卡的,持卡人將可能構成共同犯罪,與具體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人員共同承擔刑事責任。
類似的報道並不少見。
2016年,青島一名20歲青年將1張身份證和14張銀行卡賣給電信詐騙團伙,獲利2700元。之後有事主受騙將錢打入該青年賣掉的銀行卡里。該青年被視為電信詐騙團伙的共犯,被警方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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