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搶救超48小時因公死亡 全身出汗大小便失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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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搶救超48小時因公死亡 全身出汗大小便失禁

腦內出血,深度昏迷……59歲的杜文良倒在了學校食堂的崗位上。雖然醫生告知救治希望不大,但家人仍不放棄。遺憾的是,56小時後杜文良不幸離世。追悼會上,學校負責人致悼詞,對杜文良“因公殉職”表示深切哀悼。

但11月16日,家屬拿到了人社部門出具的決定書,杜文良突發疾病後搶救時間超過了48小時,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面對這一結果,家屬質疑,在工作崗位上因工作原因突發疾病爲何不能認定爲工傷?誰會在搶救的時候嚴格按照48小時計算呢?難道爲了工傷認定家屬應該提前放棄搶救?

“48小時工傷認定時間”,近年來在我國引發的類似案例屢見不鮮。然而法學專家表示,《工傷保險條例》的這條“催人早死”的規定可能被誤讀了。

今年59歲的杜文良是樂山市草堂高中的一名職工,負責管理學校食堂。9月23日下午6時許,杜文良帶領工人賣完晚餐後,正和工人一起收拾餐桌,突然腿軟昏迷、全身出汗並大小便失禁。

據一位食堂工人介紹,當時撥打了120後,救護車很快到達,杜文良被擡上車後,醫生庚即對其使用呼吸機維持呼吸送到樂山市中區人民醫院。經診斷,杜文良腦幹、小腦出血,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伴意識障礙、光反應消失。雖然被告知救治希望不大,但家人仍不放棄。當晚8時許,杜文良被轉到了樂山市人民醫院繼續搶救。遺憾的是,9月26日5時許,在搶救56個小時後,杜文良去世。

10月8日,杜女士準備了相關材料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期間,杜女士諮詢律師後得知,其父親的情況可能無法認定爲工傷。不過,杜女士並未放棄,她從網上找了兩例用呼吸機延遲搶救時間超48小時被法院認定爲工傷的判決,交到了人社部門。

11月16日下午,杜女士拿到了樂山市人社局出具的決定書: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其依據正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而杜文良在醫院搶救了56小時。杜女士提出質疑:“難道因爲要認定工傷,就要求家屬在48小時內放棄搶救嗎?”

對此,樂山市人社局相關科室負責人介紹說,“48小時之內”是硬性規定,這是依據現行法律法規來辦。如果說要放寬,既無依據,也怕沒有止境。無論是48小時、72小時,總會有人因搶救時間超過這一時段,而無法被認定爲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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